文/中壢專業房仲喵爸(黃舶瑋)|發布日期:2026-10-21
繼承的房子,有人聯絡不上還能賣嗎?能。不用全部繼承人都同意: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,只要「人數過半,而且持分合計過半」的繼承人同意,就能把整間房子賣掉;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人數就不用算。聯絡不上的那一位,事先用書面通知,通知不到就公告,他那一份賣屋款另外提存。
我遇過的案子:5 個人繼承,1 個人聯絡不上,房子空了 6 年
有一間房子,爸媽過世後由 5 個兄弟姊妹繼承,一人五分之一。其中一位很早就移民,這些年斷了聯絡,電話打不通、地址也不知道還對不對。
剩下 4 個人都想賣,但大家心裡都卡著同一句話:「任何一個動作,都要 5 個人全部同意。」結果房子就這樣空了 6 年,沒人敢修,也沒人敢賣。
那句話其實是錯的。法律早就為「有人聯絡不上」留了路,只是很多人不知道。下面一步一步講。
先搞懂:繼承後還沒分家,房子是「公同共有」
爸媽過世、遺產還沒分割之前,民法第 1151 條規定:各繼承人對遺產全部是「公同共有」。白話講,房子是大家一起的,還沒切成誰幾分之幾。
很多人以為公同共有就一定要全員同意,但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5 項寫得很清楚:前面四項的規定,公同共有也一樣適用。所以繼承來的房子,一樣可以用「多數決」處分。
不用全員同意:土地法 34-1 的門檻怎麼算
| 情況 | 門檻與例子(5 人各 1/5) |
|---|---|
| 一般情況 | 人數過半,而且持分合計過半 3 個人同意:人數 3/5、持分 3/5,兩個都過半,可以賣 |
| 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 | 人數不用算 持分要超過 2/3;5 人平分的情況,4 個人同意(4/5)就一定過 |
公同共有的「持分」怎麼算?依內政部〈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〉,看的是每個人的「潛在應有部分」,沒有特別約定就推定大家均等;繼承的情況,以繼承人數跟應繼分計算。
聯絡不上的那一位,要怎麼處理?

1. 先寫信通知,通知不到就公告
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,要賣之前必須事先用書面通知其他共有人;不能書面通知的,要公告。依執行要點,住所不明或寄不到時,可以經村里長簽證、公告在村里辦公處,或是登報,公告滿 20 天就發生通知的效力。
2. 他那一份錢,要提存
同意賣的人,對沒同意的人那一份價金負連帶責任;辦移轉登記時,要附上「已經給他了」或「已經提存」的證明(第 34 條之 1 第 3 項)。聯絡不上的人,通常就是把他那一份錢提存到法院。
3. 其他繼承人有優先購買權
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,其他共有人可以用同樣的價格優先承購(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)。依執行要點,接到出賣通知 15 天內沒表示,就視為放棄。
34-1 不能拿來做的事
依執行要點第三點,這幾件事不能用 34-1:
- 不能用來「分家」:共有物分割不包括在內,要分割得全體協議或走法院。
- 不能拿來做信託、交換所有權。
- 買方不能是共有人自己:除了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外,共有人不能當受讓人。也就是說,不能用 34-1 把房子「賣給其中一個兄弟」。
實際要賣,順序怎麼走?

- 辦繼承登記: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,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替全體繼承人申請,期限是繼承開始之日起 6 個月內。逾期的話,每逾一個月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的罰鍰,最高 20 倍。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也寫明,有人不能一起辦時,可以由其中一人或數人為全體繼承人申請「公同共有」登記。
- 報遺產稅: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,死亡之次日起 6 個月內申報;有正當理由可以在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延長,最多 3 個月(第 26 條)。
- 書面通知或公告:照上面的方式通知聯絡不上的那一位,公告要等滿 20 天。
- 簽約出售、辦移轉:同意的人簽約,聯絡不上的人那一份價金提存,附證明辦理移轉登記。
⚠️ 房子還登記在過世的爸媽名下、沒辦繼承登記的情況,實務上要先辦公同共有的繼承登記再走 34-1,還是能直接辦,各地政事務所的作法請先打電話確認,別自己猜。
如果是真的完全找不到人

如果那位繼承人是失蹤,民法第 10 條規定,失蹤人的財產管理依家事事件法處理。依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,沒有財產管理人時,由配偶、父母、成年子女、同居祖父母、家長依序擔任;都沒有的話,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可以聲請法院選任。財產管理人能做到哪些事、處分房子需不需要法院許可,個案差很多,這一段建議直接找律師。
繼承房子共有人聯絡不上 常見問題 FAQ
繼承的房子一定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能賣嗎?
不用。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,繼承人人數過半、而且持分合計過半同意,就能出售整間房子;持分合計超過三分之二,人數不計。這條規定公同共有也適用。
有一位繼承人聯絡不上,要怎麼通知他?
先用書面通知;寄不到或住所不明,可以經村里長簽證公告在村里辦公處,或是登報,公告滿 20 天就發生通知的效力。他那一份賣屋款要提存。
繼承登記超過 6 個月沒辦,會怎樣?
土地法第 73 條規定,逾期每超過一個月,得處應納登記費一倍的罰鍰,最高 20 倍。任何一位繼承人都可以替全體繼承人申請,不用等大家到齊。
可以用 34-1 把房子賣給其中一個兄弟姊妹嗎?
不行。依執行要點,除了依法行使優先購買權以外,共有人不能當受讓人;34-1 也不能拿來分割房子。要分家,得全體協議或請法院判決分割。
家裡的房子卡住了,可以怎麼做?

先把三件事弄清楚:有幾位繼承人、每個人的持分多少、繼承登記辦了沒。持分算出來,就知道同意的人夠不夠過半。算完還是卡住,或不知道從哪一步開始,傳 LINE 官方帳號給喵爸,告訴我繼承人數跟目前登記的狀況,我幫你看先走哪一步;牽涉到訴訟或失蹤的部分,我會建議你找律師,不硬接。
本文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、第 73 條、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(112 年 8 月 22 日修正)、民法第 10 條與第 1151 條、土地登記規則第 120 條、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與第 26 條、家事事件法第 143 條整理(2026 年 10 月查閱)。個案狀況不同,實際以地政事務所、國稅局與法院的認定為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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